實行總量控制和配額管理
國務院日前公布《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明確了我國管理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目標和任務,規定國家逐步削減并最終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條例》將于2010年6月1日施行。 《條例》建立了消耗臭氧層物質總量控制制度,規定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層物質淘汰進展情況,商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年度生產、使用和進出口配額總量。建立了消耗臭氧層物質配額管理制度,規定生產、使用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向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領取配額許可證(部分少量使用的情形除外);進出口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向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機構申請進出口配額,領取進出口審批單。 《條例》規定,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泄漏和排放。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銷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銷毀等經營活動的單位,以及從事含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制冷設備、制冷系統或者滅火系統的維修、報廢處理等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完整保存有關生產經營活動的原始資料至少3年,并按規定報送相關數據。 對在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使用和進出口等活動中可能發生的各種違法行為,《條例》規定了罰款、沒收違法物品、拆除違法設備設施、沒收違法所得、核減配額數量直至吊銷配額許可證等嚴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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